2022年4月11日 星期一

住戶租大樓汽車停車位1格2車共用 管委會追回8萬多元不當得利

2022/04/11 09:51

〔記者黃良傑/高雄報導〕高市某大樓住戶和妻共有2輛汽車,但只向管委會承租一個停車位,自2016年至2021年租用57個月,夫妻兩車輪流停,還被發現併排共停一格,管委會向工務局反映確認不當使用,被要求改善後,管委會提告要求違規住戶返還不當得利8萬5500元,被告否認長期不當使用,經管理員出庭舉證該停車格長期違規使用,高雄地院判住戶敗訴,必須全額歸還不當得利。

此外,該住戶還主張該大樓停車場管理辦法未經區分所有權人審查核定,屬無效力文件,試圖不繳這筆租金和管理費,高雄地院查出該停車場管理辦法早於2013年5月間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,經多數住戶決議通過並公告,制定程序並無瑕疵,被告自身未參與該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,也未依會議決議公告結果探知、了解相關內容,自不得做為卸責之理由。

管委會主張黃姓住戶於2013年間向大樓承租編號7號停車位,每月繳租金1500元,因黃和妻共有2輛汽車,他擅自同意妻共用該停車位,在前後空間輪流停放車子,已違反大樓停車場管理辦法「停車位以一位一車為原則」約定,經催告改善均置之不理。

管委會於去年2月間向市府工務局反應被告不當使用停車位的情事,經工務局發函命被告改善,被告才停止不當停放車輛的情形,但被告多年違規停放車輛,享有使用停車位的利益,並無正當權源卻享租金上利益,且不當占用大樓停車場空間,致所有住戶受有損害,管委會決定依法追討該住戶「不當得利」57個月租金,共計8萬5500元。

被告否認長期要求管委會舉證,管委會提供違規照片外,管理員也做證,指就職開始就發現7號停車位停放不只1台汽車,有前後併排的情形;法官認為經具結作證,管理員無甘冒偽證罪之風險,而做不實陳述證詞,加上該大樓停車場管理辦法確經區分所有權人決議通過並公告,全體住戶理應遵循,故判決管委會勝訴追回該住戶不當得利,仍可上訴。

資料來源引用:https://news.ltn.com.tw/news/society/breakingnews/388897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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